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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學生宿舍管理輔導辦法
09/01/2008更新
環球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輔導辦法
學生事務會議(96.09)通過
第 一 條
為確保學生宿舍生活品質,營造優良學風,維護安全衛生之環境,並提高 住宿學生自治能力,使學生宿舍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環球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輔導住校學生生活管理與行政綜合協調事宜。
第 三 條
總務處負責學生宿舍修繕與保養、財產添購與管理、用電安全檢修及水電用品供應等事宜。
第 四 條
為培養學生自治、自律、自重及自愛之精神,並砥礪其學業、品德與合群 之習性及愛護團體榮譽之美德,學務處應輔導住校學生成立「學生宿舍生 活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遴選出會長、棟長、樓長與室長等各 級自治幹部。宿委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 五 條
宿舍管理由宿舍輔導員(以下簡稱舍輔人員)及「宿委會」配合學務處及 總務處之需求,負責執行學生宿舍行政事務工作。
第 六 條
宿舍安全值勤由軍訓教官及舍輔人員共同擔任,值勤期間,負責宿舍秩序 維持及偶發事件處理等事宜;校警隊不定時巡視周邊之動態。
第 七 條
學生宿舍寒暑假管理要點另訂之。
第 八 條
欲申請住校之學生須於規定時間內向生活輔導組辦理申請手續。
第 九 條
提供學生宿舍床位原則:
每年提供適當比例供舊生及身障生申請,餘多數床位提供各學制之新生申 請登記,新生除具下列身分者優先提供床位外,一律以抽籤方式分配。
一、身障生(須持有殘障手冊)及罹患宿疾致使身體孱弱或行動不便者(須有醫生證明)。
二、設籍離島、宜蘭、花蓮與台東縣市之ㄧ年級新生(出具戶籍謄本)。
三、海外僑生及外籍學生。
第 十 條
申請住校以一學年(學校行事曆為準,不含學校規定之實習科系)為原則, 如因特殊事故,欲辦理下學期退宿或住宿者,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申 請,寒暑假欲住宿同學另案申請分配。
第 十一 條
住宿生寢室床位編排由舍輔人員及宿委會共同編定。床位一經編定非經核 准不得轉讓他人(或私自調換),違者勒令退宿並不予退費。
第 十二 條
進住宿舍時依規定時限進駐。
第 十三 條
開學日無故未繳回住宿繳費單之收據(第三聯)或未完成辦理進住手續者, 視同自動退宿,不得有異議。
第 十四 條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宿舍設備及公物應愛惜使用。全體住宿學生均負共同 維護之責任。
第 十五 條
已申請住宿尚未核准或未繳住宿費者,不得擅自進住宿舍。
第 十六 條
學生宿舍收費標準與作業規定如下:
一、
住宿費:
(一)
住宿費繳費期限與註冊學雜費繳費時間相同,並於開學時將住宿費 繳費之收據繳回學校。期限內未繳者,由出納組填寫第一次催繳通 知單,交舍輔人員通知學生。若仍未如期繳交者,再第二次催繳, 經二次催繳仍未繳者,由出納組造冊送生輔組勒令退宿。
(二)
住宿生因家境困難辦理延繳或分期付款者,須填寫延繳或分期付款 申請單,並將核可之申請書繳回出納組。延繳期限最長至該學期期 末並於學期結束前繳清。
二、
住宿保證金:
(一)
辦理住宿繳費時,每位住宿生應繳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之住宿校舍保證金(不含續住生)。
(二)
住宿生於每學期期末或退宿辦理離舍檢查時,若發現有財產損壞之情形,須負賠償責任。住宿寢室財產毀損應賠償之金額自保證金中 扣除,若應賠償金額超過保證金,該寢室之住宿生仍需賠償差額。
三、
住宿水電、冷氣費:
(一)
湖山宿舍使用之水電費包含於住宿費內,不另行收取, 冷氣費每月抄表另計(無基本使用度數)。
(二)
嘉東宿舍使用之水電費以寢室為單位,依人數多寡訂定基本使用度數,超出額度部份, 由全寢室人員共同分擔繳納。
(三)
水電費逾期未繳者,經出納組二次催繳後,仍然未繳者,將予以該寢室斷水斷電, 俟繳清費用及100元手續費後,再予以復原。
第 十七 條
學期結束,住宿學生必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退宿手續並遷出宿舍。
第 十八 條
核准中途退宿者(含主動退宿、勒令退宿、休、退學)應自核定之日起五 日內按規定程序辦妥退宿手續。
第 十九 條
住校生中途退宿時須提出正當理由,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退宿。
第 二十 條
住宿費退費標準:
一、
於學校開學前完成申請退宿手續,所繳住宿費全額退費。
二、
學年中(包含寒假)因故辦理休(退)學之學生及進住後罹患法定傳染病或 重大疾病而無法住宿者,住宿費得依教育部休(退)學退費標準退費,保證金不予退費。
三、
其它因素退宿者,住宿費及住宿保證金皆不予退費。
第 二十一 條
須遷出原住寢室或原床位者應打掃乾淨,經舍輔人員認可後,將所使用之公物保持完整, 按寢室設備公物清單表逐項點交歸還學校。若有損毀、遺失須照價賠償;蓄意破壞者, 除照價賠償外,另按情節依校規處分。未按規定將寢室整理乾淨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所留置物品由學校全權處理,事後不得有異議。
第 二十二 條
住宿生對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管、維護之責任,若有蓄意損毀、遺失須按學校「財產管理查核及賠償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三 條
公物損壞,由使用人或室(樓)長填寫修繕申請單,屬個人保管使用者,由該生賠償;全室(樓)共用者, 由全室(樓)共同賠償;屬宿舍公用設備,不知賠償責任屬何人時,由全體住宿生分攤修繕之費用。
第 二十四 條
宿舍公物因老舊失效須更換新品時,除填寫修繕申請外,應連同廢品繳交舍輔人員轉總務處核銷。
第 二十五 條
住宿生內務與宿舍整潔由教官、舍輔人員及宿舍幹部不定期檢查,以整齊清潔為要求重點。
第 二十六 條
宿舍輔導教官和舍輔人員為執行工作,得會同會長(或相關師生)進入寢室檢查;遇特殊狀況時, 宿舍輔導教官或舍輔人員得逕自進入寢室處理,處理情況事後須向學務處提出書面報告。
第 二十七 條
為維持學生宿舍之秩序安全,住宿學生應遵守下列事項,違犯者依規範給予處分(第一、二次罰勞作教育, 第三次起記申誡以上處分),並視情節輕重,經生活輔導組提報,由學務長核可後,即行退宿,以達懲戒之時效。
一、
每日晚間十一時至翌日六時實施門禁管制。週六、週日或其它假日,如因車班延誤或有其它正當理由 (須檢附證明),未能於實施門禁前返回宿舍者,須以電話聯絡舍輔人員或留守宿舍幹部處理。
二、
住宿生不得隨意進入舍輔人員寢室或幹部辦公室及私自廣播找人或宣佈其它事項。
三、
宿舍內個人電器使用應注意安寧及安全,禁止使用電熨斗(觀光與餐飲旅館科系除外)、電湯匙、電壺、 電鍋、電磁爐、電烤箱、微波爐及保溫箱等五百瓦以上高電量之電器及不合規定之延長線(延長線須有正字標記,如有不合規定,一律沒收)。
四、
不得在寢室內飼養寵物。
五、
按時整理內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不可放置有礙衛生妨礙他人之物品。
六、
一切用品均應依規定放置,公物設備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
七、
為維護宿舍觀瞻,不得在宿舍門口及圍牆上隨意曬被褥、衣物。
八、
不可向窗外及走廊倒水、吐痰或丟垃圾。
九、
宿舍內不得喧嘩(爭吵、打麻將、燃放鞭炮),如喧嘩聲或造成巨大聲響影響夜間安寧。
十、
宿舍內不得有滋事、鬥毆、賭博及酗酒等情事,亦不得在宿舍內架設未經核准之電腦伺服器, 傳遞非法或違反善良社會風俗內容。
十一、
宿舍周圍不可隨意放置車輛,若隨意停車,生活輔導組將依規定上鎖。(身心障礙學生或經報備許可者除外)
十二、
平日外宿應先通知家長及請家長致電舍輔人員或宿舍幹部,並辦妥外宿登記;臨時因故外宿,應於當晚九時以前向舍輔人員或宿舍幹部請假。
十三、
遇緊急事件(如地震、火災及水災等),應聽從教官、舍輔人員及宿舍幹部之指揮。 違反規定致影響公共安全者,依校規議處或勒令退宿。
十四、
為維護不吸菸同學之權益,宿舍僅開放各樓兩側陽台為吸菸場所,有吸菸習慣同學請配合; 並請保持環境之整潔,如違反規定而被查獲登記者,依宿舍規定辦理。
十五、
不得在宿舍內私自炊膳,違者依校規處分,炊具沒收。
十六、
夜間以非正當方式擅自出入者,記過或勒令退宿處分。
十七、
會客一律於一樓交誼廳實施,訪客不得進入宿舍,晚上十時後禁止會客; 宿舍內不得留宿外賓或親友同學。
十八、
不得在寢室內接待異性同學或訪客,違者退宿處分, 留宿異性過夜者,勒令退宿並依校規記大過乙次處分。
十九、
須做好垃圾分類,並依規定輪值宿舍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
第 二十八 條
住校學生在宿舍內有下列優良表現者,予以獎勵:
一、學生個人內務經常保持整潔,足為楷模者。
二、擔任宿舍自治幹部熱心負責或主動參與宿舍管理、服務工作者。
三、照顧病患同學,任勞任怨者。
四、維護宿舍安全及安寧有功者。
五、對宿舍提供具有建設性之建議或協助建立制度者。
六、有關獎勵依學生獎懲辦法相關獎勵規定敘獎。
第 二十九 條
全體住校學生應本互助合作,課業相互切磋,生活相互照顧之精神,以防 火、防盜及防止意外災害為共同之責任,致力維護宿舍安寧,專心向學。
第 三 十 條
本辦法未詳列之事項交由生活輔導組另行規定。
第 三十一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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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人員:
生活輔導組 李佳蓉 小姐
ADD:
640雲林縣斗六市嘉東里鎮南路1221號 /
TEL:
05-5370988 Ext.2370 - 2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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