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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學生請假規則   09/01/2008更新


環球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則



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91.10)通過
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96.01)修訂

一、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事故不能到校註冊、上學、考試、參加集會活動,均須依據規則辦理請假。

二、   學生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喪假、產假五種,規定如下:
(一) 公假:
1. 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有相關單位出具證明之文件。
2. 經選派擔任公務活動,有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者。
3. 各系所因課程需要舉辦之教學活動,經系所主管同意者,於該課程上課期間內辦理。
4. 有關兵役事項,有兵役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者。
5.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有相關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者。
6.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考試、訓練,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7. 參加其它依規定應給公假者。
8. 請公假一日(含)以上須簽附証明,並要事前核准始有效。
(二) 事假:須於前一日辦妥,請假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 病假:一日(含)以上者須有校醫或公立醫院之證明。
(四) 喪假: 三等親以內視為喪假,二等親以內准假七天、三等親准假三天,其餘親屬視同事假,請檢具證明。
(五) 產假: 應檢具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給予產假三十天(自分娩日起算以學校授課日計)。
(六) 如遇偶發或特殊事故,未能依期限完成請假者,得於返校後五日內檢具證明補行請假。

三、   請假應依照規定填寫請假單,九日(含)以內由導師簽章、系科主任或所長核准; 十日(含)以上由學務長核准,並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登記,始完成請假手續。

四、   考試及註冊期間除有重病(持公立醫院證明)、公假、喪假或其它重大事故(持有證明)者外, 不得辦理請假,並按正常手續請假且須經教務長核准,註冊組登記,否則不予補考及保留學籍。

五、   請假時所呈證明文件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者,除缺席之時日以曠課論外並嚴予懲處。

六、   請假期間如已來校,應持請假單至生活輔導組辦理銷假,否則雖未缺席,仍以缺席論。

七、   續假應於請假期滿前辦理,並須另繳證明。

八、   學生缺曠課記錄每半個月公布一次,學生如發現登記錯誤,須在一週內提出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九、   全學期不缺席不曠課者加操行成績三分。

十、   學生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課十堂課以上者由導師輔導, 超過十五堂課由輔導教官協助輔導,曠課超過二十堂以上,郵寄缺曠通知單通知家長, 並加開系(科)輔導會議。

十一、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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