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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09/01/2008更新


環球技術學院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91.10)通過
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93.02)修訂
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94.11)修訂
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96.01)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大專院校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要點」及本校實際狀況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八十二分為基本分數。其等第區分如下:
一、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 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 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 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 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第 三 條 學生操行成績評分計算方式為:
基本分數±系(科)、所主任評分±系(科)、所輔導教官評分±導師評分±獎懲評分。
一、 師長評分:
(一) 系(科)、所主任:加減三分。
(二) 系(科)、所輔導教官:加減三分。
(三) 導師:加減五分。
二、 獎懲分數:
(一) 嘉獎乙次(申誡乙次):加一分(減一分)。
(二) 記小功乙次(記小過乙次):加三分(減三分)。
(三) 記大功乙次(記大過乙次):加九分(減九分)。
三、 考勤分數:
(一) 學期間,有重大之集會,曠課一堂減1分。(有具體證明,依請假程序經系主任同意者,不予扣分)。
(二) 事假一堂減0.1分,病假一堂減0.05分,曠課一堂減0.5分。
(三) 公假、產假、喪假不減分。(四)學期全勤學生加三分。
四、 學期間,功過相抵後,仍滿二大過二小過,學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第 四 條 學期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列為丁等,即為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後, 應予勒令退學。

第 五 條 留校查看之學生,該學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之。

第 六 條 學生操行成績以學期為計算單位,畢業總成績以各學期總和之平均值計算之。

第 七 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應本愛護學生之初衷,審查事實,力求慎重,期收鼓勵之效。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操行成績,得列舉事實,以書面提供導師或業管單位評分之參考。

第 八 條 學生在學期內,若記大過(累積屬之)以上之處分者,操行成績不得列為甲等(含)以上, 記小過(累積屬之)以上之處分者,操行成績不得列為優等(含)以上;唯期限內完成銷過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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