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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6/2008更新
環球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次行政會議(90.04)通過
第31次行政會議(96.10)修正
第 一 條
本校為能公正處理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以確保學生合法權益,特訂定「環球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負責審理與議決大功(含)、大過(含)以上之獎懲以及無法適切引用現有獎懲規定之學生獎懲案件。
第 三 條
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群召集人、軍訓室主任、 生活輔導組組長及諮商輔導中心主任。
二、
教師委員:由各學群推派教師代表各一人。
三、
學生委員:學生代表三人,由學生會及各系學會會長相互推舉產生二人擔任。
第 四 條
委員任期:當然委員同行政職務之任期;教師委員及學生委員任期一年,依學年制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 五 條
本會開會時由學務長擔任主席,如學務長不克出席,得由教務長或總務長代理主席主持會議;另本會得設置祕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負責處理事務性工作。
第 六 條
本會審定學生獎懲建議案時,得邀請或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七 條
本會會議須達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八 條
凡參與會議之人員,對開會內容及與會人員之陳述,應對外保密。
第 九 條
依據本會決議,由學務處簽請獎懲,經校長核准公告,如受懲處學生有異議時,得依『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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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人員:
生活輔導組 李佳蓉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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