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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09/02/2008更新

環球技術學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三十三次校務會議(96.09)通過  

第 一 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成效,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教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及教育部96.6.22頒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特訂定「環球技術學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三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二、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三、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四、 重視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五、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六、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體學生。
七、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 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務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八、 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第 四 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 五 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六 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 得請學生事務處或其它相關單位協助。

第 七 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 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輔導與管教無效時, 應轉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其它相關單位處理。

第 八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與目的,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及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 九 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除依相關規定外,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 十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國籍、宗教、種族、黨派、 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有差別待遇。

第十一條 教師應秉持客觀、平和與懇切之態度,對學生涉及爭議之行為適當勸導, 並就爭議事項做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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