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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賃居 <賃居生須知>學生租賃服務中心 01/08/2009更新

租屋糾紛案例


問題:
  
江太太出租一間1房1廳1衛的獨立套房,收取租金作為生活費,沒想到房客1個月前開始不付租金,又避不見面,江太太雖然明知房客仍然住在套房裡,也拿她沒輒。不過,江太太想起當初在契約內有約定一條:乙方欠租一個月,甲方即可終止租約。
請問,江太太現在是否可以依據此條約定,請房客搬家並收回房子?
   
答覆:
  
根據民法第440條的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此規定一般稱為『租屋支付遲延之效力』。簡單來說,房客欠繳租金必須達兩期以上的租金金額,且房東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支付租金,如果房客仍不支付,房東才能依法終止契約。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是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之事項,經過雙方同意後,亦可成為契約之一部分。不過,江太太與房客所約定的『乙方欠租一個月,甲方即可終止租約』的事項,因牴觸民法第440條第二項的規定,這個約定是無效的。
   所以,房東江太太目前能採取的做法是透過各種方式聯絡房客(例如聯絡房客的任職單位、其他家人、貼紙條在房客房門上…等),請房客出面解決問題,有困難大家可以商量,不要逃避。
   如果房客還是不出面解決問題,那麼等到房客積欠兩個月的租金之後(房客如有支付押金,則須等到押金抵償後仍積欠兩個月—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房東即可寄發存證信函,定一個期限催告房客支付遲延之租金,如未在期限內支付,則房東將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請房客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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