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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財團法人獎助學金
09/01/2008更新
財團法人陞技教育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第一條
目的宗旨
本財團法人陞技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奉准設立。其目的宗旨為培育各項體育及學術人才, 促進體育及學術交流,提升知識水準,並贊助公益性教育事業,增進整體教育環境之改善。 另本會為獎助家境清寒、品學兼優、奮發向學、體育成績優秀之學子,助其完成學業,並依據捐助及 組織章程,特訂立本辦法,俾使能完成學業,奠定知識基礎,日後好作社會棟樑。
第二條
申請助學金之對象
(一)
國內公私立大學:大學部及碩士班、博士班學生。
(二)
國外公私立大學: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留學生。
(三)
公立高中:公立高中日間部學生。
以上所列學生皆不含夜間部、補校及高職部學生。
(四)
申請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條
名額與金額
(一)
名額依當年度預算,由助學金審核小組予以分配。
(二)
補助金額:每個月補助一千元至二萬元不等,視個案實際需要狀況 補助。特殊家境或突遭重大災變者, 得另根據個案情形酌予增加補助。
第四條
申請期間
凡學生於在學期間皆可申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
凡高中學期成績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大學學期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無不及格,並在班上排名為 前百分之二十五,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記大過或有重大缺失,體育成績優良者。
(二)
因家境清寒而影響就學者。
(三)
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致學生就學發生困難者。
(四)
其他特殊情形,經助學金審核小組認定者。
(五)
申請人應先申請政府之相關補助後,不足之部分再向本會申請。
第六條
申請文件
(一)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1.財團法人陞技教育基金會助學金申請書。
2.前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証明單。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乙份、清寒與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乙份。
4.殘障或醫療證明(含本人與其親屬)、急難證明與其他相關證明乙份。
5.身分證、學生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6.財稅(力)證明(含本人與其親屬)影本乙份。
7.申請人與其家庭曾經或目前正在接受之補助或協助。
8.在學期間之優秀事蹟(含比賽或著作及其他優秀事蹟)。
9.自傳。
10.二吋半身近照一張。
(二)
申請人所繳交之各項文件恕不退還。
(三)
申請人所繳交之資料將予以保密。
第七條
申請方式
(一)
先至學校負責獎助學金之相關單位索取助學金申請表,並填妥申請表格,連同其他所需之文件與證明, 交由就讀學校負責獎助學金之相關單位。
(二)
學校將資料彙集後,再來函至本會處理。
(三)
申請人請詳實填寫助學金申請表之內容,其他相關證明或文件亦需實在並備齊, 若有不實或是文件未齊全,將不予補助。
本會不接受自行來函申請者。
第八條
補助範圍
以給予受助者生活費之補助為主,並得根據個案情形補助書簿費、雜費或其他補助。
第八條
申請期間
凡學生於在學期間皆可申請。
第九條
審核與補助
(一)
學校初審:請學校承辦人員審核申請資料是否詳實、相關資料是否備齊。
(二)
經本會助學金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所申請之資料,並派專人進行相關之調查、會談、 訪視後決定通過補助與否。申請人不得拒絕訪視,否則不予補助。
(三)
審核結果:由助學金審核小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發函至學校與申請人。
(四)
基於保密原則,申請名單不予公佈。
(五)
受助人之助學金將悉數於每個月十號前匯款至受助人之指定帳戶,若為臨時或具緊急性之助學金則不再此限。
(六)
本會於補助後仍會派專人不定時追蹤訪視,或由基金會負擔車馬費,邀請受助人與董事或執行長會談,亦請協助配合。
(七)
補助期間,若有不合本辦法之補助事項時,本會得經助學金審核小組通過,停止補助。另外,本補助得依補助項目訂定補助期限。
第十條
附則
(一)
本辦法施行細則,另訂之。
(二)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陞技教育基金會助學金補助辦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申請資料
(一)
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祗須填交一份申請表及提供一份家庭相關證明,而家庭中每位申請成員的 個人資料則須個別影印【附表:財團法人陞技教育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表】,然後交由其就讀之學校彙集 來函至本會。
(二)
保密原則:申請人所有資料會予以妥善之保管,內容亦將予以保密。申請人將以姓氏或代號稱謂。
(三)
若為鄉鎮市公所或社會福利機構轉介,亦請學生向學校申請。
第二條
交表方法
請學校來函至財團法人陞技教育基金會(通訊地址:114 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73號8樓之1)收。
第三條
補助審核
本補助除資料補正外,其審核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申訴。
第四條
名詞釋義
(一)
申請人:凡欲申請財團法人陞技教育基金會助學金者,皆為本會助學金之申請人。
(二)
受助人:凡已審核通過財團法人陞技教育基金會助學金補助者,皆為本會助學金之受助人。
(三)
助學金審核小組:助學金審核小組成員由本會董事、執行長及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本會助學金審核工作, 審核期間並得派人實地調查、訪視、會談。
(四)
低收入戶:係指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內政部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為準,含收益)標準以下者。
(五)
財稅證明:含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親、及同居共住之親友之財稅資料。
第五條
附則:本施行細則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下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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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 李佳蓉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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