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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財團法人獎助學金   09/01/2008更新


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培訓學生特殊專長補助試辦要點


一、 目的: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掘具有特殊專長及培訓在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特殊專長及潛能,繼續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

申請補助單位: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三、 補助對象:全國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原住民、單親、中輟、中低收入戶以下等清寒家庭子女且具特殊專長之在學學生或團隊。其特殊專長認定應提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本補助案預算經費編列,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01

培訓、研習、訓練類:本項目每團隊以50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5萬元為限。補助內容包含:教練、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保險費、雜費。

02

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本項目每團隊以30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3萬元為限;補助內容包含: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保險費、雜費。

03

國內參加比賽費用:本項目每團隊以10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1萬元為限。補助內容包含:住宿費(比賽地點在同一縣市不予補助)、交通費、保險費、雜費。

04

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5萬元為限;補助內容包含: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布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印刷費、郵電費、雜費

05

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之項目。
 

 

六、 補助原則:
01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每年以申請乙次為限。
02 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申請政府部門(含內政部、教育部或其他部會)補助時,本計畫原則不予補助;如申請單位申請時如未敘明經本會事後查知者補助款應予全數追回。
03 本會辦理審查具有特殊專長優秀學生資格時,得邀請各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組織諮詢小組俾提供意見評定之。
04 經核准補助經費者應配合本會及所屬單位之相關活動辦理或政策推展。
 

 

七、 申請作業:
01 申請程序:
  (1)本項補助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綜合中學應向縣(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統一彙整後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學校初審。
  (2)公私立高中職、各大專院校逕行向本會委託之承辦學校申請。
02 應附文件:
  (1)公函及申請書。(附件一)
  (2)計畫書(包含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計畫負責人、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明細(附件二)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一式四份。
  (3)專業(指導)人員名冊與學歷背景、學生在學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八、

審查作業:

01 申請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補助案件,依本要點有關規定審核簽辦。
02 申請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之補助案件,由本會視需要聘請學產基金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審定之。
03 申請金額逾新臺幣30萬元之補助案件,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會同實地勘查,填寫審核意見書後提交審查會審定。(附件三)

 

 

九、

經費執行與核銷

01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02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結報共同注意事項」、「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03 受補助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04 各項活動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05 本會核定計畫與本會核定補助經費之差額,應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應。
06 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件檢附成果報告(附件五)、本會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會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六)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如有餘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回, 原始憑證留存支用機關備供查核。

 

十、

督導及考核

01 書面考核:
  (1)每半年一次,就執行中案件分別於一月五日及七月五日前製作接受本會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四),函報委辦學校。
  (2)接受補助之學校計畫已執行完成並就地審計核銷,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於核銷情形欄填寫已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會據以建檔結案。
02 實地抽查:
(1)本會應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2)本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3)本會組成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補助之學校,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03 帳目稽查:
  定期委託會計師針對年度接受補助學校進行補助經費之帳目稽查工作。

 

 

十一、

獎懲

01 辦理本計畫有功人員,依規定敘獎。
02 考核執行結果評定優良之公立機關(構),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執行不力者應予懲處。
03 受補助學校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04 受補助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二、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本計畫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十三、

預期效益

01 提升學生士氣,激發各項潛能。
02 培訓學生專長,開創生命價值。
03 受補助學生參與各項政策宣導、活動執行。

 

十四、

本計畫循行政程序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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