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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行政院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09/01/2008更新


行政院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台(八十六)原民教字第八六0三七六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
台(八十八)原民教字第八八一四五六九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台(九十二)原民教字第○九二○○○一七一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二 月 二十三日
台(九十三)原民教字第0九三000五四五五號函修正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行兼優或具特殊才藝表現或 自願工讀及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係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含五專後二年), 但不包括研究所學生。


三、 本要點獎助學金包括:
(1)獎學金(2)一般工讀助學金(3)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具低收入戶資格)。
本獎助學金以領取一項為限,但已具領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助學金、公費或學雜費及食宿等費用 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助學金。


四、 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且表現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 具有特殊才藝(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等),獲得省市以上競賽個人成績前三名,且學業平均成績及格者。
(二) 學業成績排名在分配該校獎勵名額內者。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依入學考試成績高低為優先順序, 其入選名額以分配該校名額之四分之一為原則。


五、 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自願工讀,及設籍在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 就讀之雅美族學生,得申請一般工讀助學金。低收入戶且自願工讀之原住民學生,得申請低收入戶 工讀助學金。


六、 獎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一般工讀助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一萬五千元, 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每名每學期為二萬五千元。


七、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設置名額如下:
(一) 獎學金:一二一0名。
(二) 一般工讀助學金:八百一十名(設籍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學生,不占名額,亦不限名額。)
(三) 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不限名額。
前項名額由本會視實際情形調整分配,其執行則採委託方式辦理。


八、 大專校院得設置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辦理審核獎助學金有關事宜。


九、 領有工讀助學金學生,其工讀範圍、時間如下:
(一) 工讀範圍:以協助學校教學研究或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及其他行政事項等服務性工作。
(二) 工讀時間:每學期工讀時數至少四十八小時。
各校自行擬訂工讀計畫,於每學期開學時公告實施。


十、 學生到校註冊時,應檢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獎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除依前項辦理外,並需檢附低收入戶文件。


十一、 大專院校應將全校原住民學生統計人數於十月二十日前通知受委託單位,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暨領據。


十二、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於十月五日,第二學期於三月十日前受理申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同學, 請填具申請表並備齊相關資料送件至生輔組統一彙整寄發。

下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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