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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09/18/2008更新
環球技術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環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96.9)通過
環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97.8)修訂
一、依 據:
依據教育部97.06.16「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環球技術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基於「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與「合理反映學校教育成本」 ,並在學校辦學需求與學 生經濟負擔間取得平衡。
三、實施目的:
爲進一步加強弱勢學生就學照顧,特將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作為「環球技術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之運作基金。
四、實施方案:
(一)申請類別
類別
對象
補助標準
附記
助學金
第一級
家庭年收入30萬以下
每人一年14,000元
政府補助每人一年21,000元
第二級
家庭年收入30萬以上,但低於40萬以下
政府補助每人一年13,000元
第三級
家庭年收入40萬以上,但低於50萬以下
每人一年10,000元
政府補助每人一年12,000元
第四級
家庭年收入50萬以上,但低於60萬以下
政府補助每人一年7,000元
第五級
家庭年收入60萬以上,但低於70萬以下
政府補助每人一年12,000元
生活學習獎助金
家庭年收入70萬以下
配合學校工讀助學
金實施要點辦理
緊急紓困金
依據本校「學生急難慰助金實施要點」辦理
提供免費住宿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全額補助「校內住宿」費用
限住在校內宿舍之學生,
校外者不予補助。
(二)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
申請對象: 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學籍 (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家庭年收入超過新台幣70萬元。
(2)
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2萬元整。
(3)
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2.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列計人口:
(1)
未婚學生:申請學生本人、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離婚者應需列計)。
(2)
已婚學生:申請學生本人、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離婚者應需列計)及學生之配偶
(3)
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者,本校得依個案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主動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5.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6.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7.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 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 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8.
申請補助「校內住宿」費用,以提供湖山校區學生宿舍為主;住宿嘉東校區學生宿舍者,亦可申請,惟補助金額以湖山之住宿費為標準。
9.
申請通過補助助學金之學生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服務學習時數標準如下:第一級距-70小時、第二級距-60小時、第三級距-50小時、第四級距-40小時、第五級距-30小時、低收入戶免住宿費-25小時。
(三)
申請作業方式:
1.
業管單位(學務處生輔組、進修推廣部學務組、進修院校學務組)於每年9月開學日至10月25日前開放學生申請,並負責檢整申請資料、證明及造冊。
2.
符合條件及資格學生檢附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本人存摺影本及前ㄧ學期成績
單(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免附),向業管單位提出申請。
3.
申請免費住宿者,需出具鄉鎮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
4.
業管單位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分別於10月15日、10月20日及10月30日前進入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ㄧ個工作日)
5.
每年12月底前,業管單位依據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彙整後,將全案送交「環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確認。
6.
申領名單確認後,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通知未合格之申請學生。
(四)
核發方式:
1.
申請通過就學之獎助金額,由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中先行扣除政府補助款全額及學校補助金額之1/2,餘額於學生完成「生活服務學習」後,於第二學期末統一撥款;如未依規定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將視情形予以扣款。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第一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第二學期學業(如
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第一學期學業後轉至他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第一學期學業後第二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 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預算由「環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自「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
(六) 本要點經「環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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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 李佳蓉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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