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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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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10/31/2007更新


A1: 如果資產遺失或是遭竊,該如何處理?│10/31/2007
Q:
  1. 請保管單位先行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
  2. 由固定資產失竊使用人或保管負責人上簽陳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案證明及資產明細表)簽陳核,會辦及會計室。

A2: 資產放置地點有異動,該如何辦理移轉?│10/31/2007
Q:
  1. 財產因實際需要移轉時,移出單位與移入單位應事先協調,由移出單位填寫財產移轉三聯單,連同財產相關資料送交移入單位。
  2. 財產移轉單於財產移轉並經點清簽章確認後送保管組,由保管組辦理移轉登記。

A3: 財產減損(報廢)時,該如何辦理?│10/31/2007
Q:
  1. 已達使用年限之不堪繼續使用之財產,填寫財產減損三聯單。
  2. 財產有損毀,致失去原有效能者,無法修復或修復不符經濟者,得依規定程序報廢。
  3. 財產未達耐用年限需報廢者,保管單位應敘明事實理由,報經保管組審查後,得依規定程序報廢。
  4. 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壞或滅失時,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經查明屬實,依規定程序予以報廢。
  5. 使用或經管單位提出財產報廢單畢申請後,保管組派員前往勘驗該報廢之財產,經簽註意見呈請核准辦理除帳並處理廢品,未核准之前,廢品仍應妥為保管,不得隨意丟棄。
 
A4: 保管人卸財物保管責任時,該如何辦理?│10/31/2007
  財物保管人若離職(進修)或卸行政工作時,應由該單位主管另覓新保管人,並通知保管組列印清冊與交接表,經接收單位盤點無誤蓋完章後,送至保管組更改新舊保管人,始得完成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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