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的權利與義務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一) 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
  (二) 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惟經雙方約定一次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兩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三) 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四) 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五) 請假︰工讀生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六) 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不適用該法行業,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七) 童工、女工︰如工讀生係童工(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依規定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或有害性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限,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如工讀生係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女性,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服務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者,得於深夜工作者外,原則上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至其他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亦有其適用。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一) 凡公、民營之工廠或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繳交職工福利金,自可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受各項福利措施。
  (二) 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於五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工讀生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他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他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五、工讀生的義務

  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由雇主給付勞工報酬,勞工則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務。換言之,依據勞動契約從事所約定的工作,是工讀生基本的義務。此外,勞工對其雇主有忠實義務,其內容包括(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勤慎的義務等。
  (一) 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工作規則是雇主行使其對事業的管理所訂定規則,工作規則訂立後,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在事業場所揭示時,除其內容違反法令相關規定外,勞工即有遵守的義務。
  (二) 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於每月薪津內扣繳百分之○•五作為職工福利金。
  (三) 勞工保險方面的義務:工讀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四) 勞工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安衛教育訓練的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一、 工讀前宜向學校實習輔導處或各地就業輔導機構作工讀諮詢,先行瞭解就業市場狀況、擔任的工作內容、工作型態、有無安裝合格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等,避免擔任有危險性及自己體能無法負擔得了的工作,不能只顧工資的高低,否則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就後悔莫及了。
二、 工讀盡可能選擇與自己所學類科相關的工作,俾學以致用或與自己性向、興趣接近,且自認最適合的事業單位,並避免有安全之虞的工作。
三、 如訂有書面契約,契約內容要公平、合理;如契約內有以下條款,將損害工讀生權益,為避免被騙或詐財,須請教學校師長、教官、輔導老師或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再行簽約:
  (一)預扣薪資–即先剋扣若干工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二)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三)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四)預繳工作保證金。
(五)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六)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七)扣押身分證。
四、 有些求才廣告,或廠商雇主自發招募求才訊息,或有掩飾不實情形,應謹慎辨識,小心掉進就業陷阱,招致受騙與剝削。
五、 儘量結伴參加工讀,俾相互照顧協助,亦較易適應。
六、 遵守服務單位工作規則,注意言行,建立和諧人際關係,俾塑造良好形象。
七、 遵守勞工安全衛生守則,並應參加服務單位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訓練或講習,謹慎工作,以策安全。
八、 隨時與學校家長保持聯繫,並告知工作場所地址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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