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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技術學院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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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務處 - 生活輔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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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udent Life S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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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教育家杜威說:「人是創造智慧的動物」,屬高級知識份子的大學生,應自行創造智慧,而不是盜取別人創造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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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
| (一) |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 |
| (二)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住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二、 |
某大學學生擅自碟片重製案,已接受司法制裁;另有六家國外書商包括麥格羅西希爾公司、皮爾生公司、威立公司、亞洲湯姆生公司、翰科公司、劍橋大學出版社等,檢舉中部大專院校附近圖書館,協助學生影印外文書籍,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請本校學生不要重蹈覆轍。 |
| 三、 |
籲請所有學生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決不重製他人之著作,以支持反盜版、反盜印、反盜錄之世界潮流。 |
| 四、 |
依教育部92年10月24日台訓(1)字第0920144567號函示: |
| (一) |
「按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就書籍而言,影印係重製書籍之方法,利用人固可於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影印他人的書籍,唯如係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發生替代教科書市場之效果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之行為。」 |
| (二) |
「就非意圖營利之部分,設有門檻之規定,就影印行為而言,如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影印份數超過五份(不問係就多件作各重製一份或就一件著作重製多份計算,亦不問權利人是否同一),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整,除須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需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負擔刑事責任;如未達上述「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門檻,雖無刑事責,惟其本質仍為著作權侵害行為,仍應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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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5.11邀請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童泰東警官蒞校就其實施「認識智慧財產權」專題演講。童警官以其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案例實施宣導,使學生對於相關法律有所認識,避免學生誤觸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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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1邀請雲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廖琇怡小姐實施「e世代法律觀」專題演講,針對學生可能觸及的網路犯罪與尊重智慧財產權等作說明,以增進學生法律素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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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 2007 Transworld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ll Rights Reserved / 網管人員: 生活輔導組 李佳蓉 小姐 |
| ADD: 640雲林縣斗六市嘉東里鎮南路1221號 / TEL: 05-5370988 Ext.2370 - 2374 / E-mail: tinae@tit.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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